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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道侠,张四明,李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魏道侠,女。被执行人张四明,男。被执行人李仁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名下银行存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