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道侠,张四明,李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魏道侠,女。被执行人张四明,男。被执行人李仁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名下银行存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