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田立权与施策、胡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施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49号原告:田某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余姚市。委托代理人:韩丽君、华丽丹,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某某,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施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施某某、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对被告施某某、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某、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