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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齐秀丽、牛英俊与被告李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丽,牛英俊,李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齐秀丽,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牛英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李宏伟,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丽、牛英俊与被告李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丽、牛英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齐秀丽、牛英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