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朝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3)吉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好迅国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中财银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好迅国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中财银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吉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普阳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刘欣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崇雁,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长春好迅国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616号。法定代表人许友林,经理。被告吉林中财银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616号。法定代表人许冬晗,经理。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96-1号财产保全裁,现案外人某安全厅、王某、王某某、王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书,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某安全厅、王某、王某某、王某某,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长春好迅国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西安大路16号华美宿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长春大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莉娜审判员 杨素华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