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滦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