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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晶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冯少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晶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冯少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马酒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199110577611。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晶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尔包装制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少杰,职务经理。被告:冯少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马酒业诉被告晶尔包装制品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马酒业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晶尔包装公司、冯少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马酒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晶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冯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金马酒业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