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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殿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李殿金,委托代理人庞士光、吴勇。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49号(机构代码证号:71391317-6)。法定代表人牛海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萍,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殿金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殿金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殿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殿金负担。审判长  胡守珍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程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