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养正与齐峰,吴旭华,燕富平等三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94号李养正申请执行齐峰、吴旭华、燕富平等三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0)长执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12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27日经本院第14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