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养正与齐峰,吴旭华,燕富平等三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94号李养正申请执行齐峰、吴旭华、燕富平等三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0)长执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12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27日经本院第14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