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琨诉被告王平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琨,王平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0号原告:张琨,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平兴,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琨与被告王平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琨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琨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琨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