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绵芝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绵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绵芝,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项昌军,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组织机构代码15306092-8。法定代表人:夏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宗武,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绵芝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寿民一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陈绵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绵芝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绵芝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绵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绵芝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熊贤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