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与王俊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王俊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70号兴发园A座首层A-7号办公室。负责人:卢德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系该社办事员。被告:王俊斐,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诉被告王俊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