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保卫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保卫,贺存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玉堂,男,系公司职工。被告胡保卫,男,个体。被告贺存霞,女,住址职业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妻。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保卫、贺存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退还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郝烨琳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