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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焦某某,男,西安市碑林区卧龙巷。被告王某某,男,永寿县渠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地址不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