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紫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同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同某某,男,生于陕西省富平县。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12月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紫阳县城关镇天星村十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2519561201003X。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某某以被告王某某已经自觉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同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继卫-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