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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娟与谢民镇、高彬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51号申请人:黄娟,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谢民镇,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高彬,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黄娟与被申请人谢民镇、高彬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娟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民镇、高彬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民镇、高彬在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