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卫东诉王格录、杜宝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东,王格录,杜宝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吴卫东。被告王格录。被告杜宝康。委托代理人霍生茂,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东诉王格录、杜宝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东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卫东承担。审 判 长 惠 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