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少蛟与黄纪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黄某某,男,55岁,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虞伟庭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