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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魏 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