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召东与王守岩、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东,王守岩,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690号原告刘召东,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王守岩,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平古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杜山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宗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东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守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召东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刘召东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吴 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