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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钟佳静、钟佳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佳静,钟佳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岱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钟佳静。申请人:钟佳杰。申请人钟佳静、钟佳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腰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佳静、钟佳杰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母亲,系家庭妇女,于2006年6月22日从高亭镇枫树村其娘家回自已家路上走失,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腰琴死亡。为证明自已的主张,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由岱山县高亭镇南峰村、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岱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申请人钟佳静、钟佳杰系被申请人周腰琴子女;周腰琴于2006年6月22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周腰琴,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家务,浙江省岱山县人,与申请人系母亲子女关系。2006年6月22日,周腰琴从高亭镇枫树村娘家回自已家路上走失,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11年5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腰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腰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腰琴于2006年6月22日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申请人要求宣告周腰琴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腰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顾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