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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周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周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农合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爱荣,女,1971年7月生,住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农合行与被执行人周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明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明执字第00277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