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柏德金与被告蒋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德金,蒋立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柏德金,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蒋立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德金与被告蒋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元,由原告柏德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