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柏德金与被告蒋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德金,蒋立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柏德金,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蒋立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德金与被告蒋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元,由原告柏德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