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恢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文新与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新,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恢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新,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费业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琅执字第1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滁州市琅琊路立业小区第一幢门面185号第一层自西向东三间门面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号:琅琊西路183号立业小区1幢(店铺)185-1号、185-2号、185-3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需将房地产权利人为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滁州市琅琊路立业小区第一幢门面185号第一层自西向东第三间门面房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为陈文新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滁州市琅琊路立业小区第1幢门面185号第一层自西向东第三间房屋【房号:琅琊西路183号立业小区1幢(店铺)185-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王 苏审判员 凌 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