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佳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壮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邯郸市佳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庄宝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壮。本院审理原告邯郸市佳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壮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佳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