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岳华旭与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华旭,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岳华旭。委托代理人蒋兴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黄铃。原告岳华旭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岳华旭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华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岳华旭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徐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