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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2012)芜经开执字第00001号唐兵:你与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周晔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