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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红林与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林,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薛红林,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刘培华。被告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亚清。原告薛红林与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自然情况不准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红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