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牛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成曾汝才、曾汝发、曾汝全、曾汝兰、曾汝燕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曾汝才,曾汝发,曾汝全,曾汝兰,曾汝燕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素珍。被告曾汝才。被告曾汝发。被告曾汝全。被告曾汝兰。被告曾汝燕。本院在审理王素珍与成曾汝才、曾汝发、曾汝全、曾汝兰、曾汝燕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王素珍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素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素珍负担。审判员 李朝晖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马 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