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知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56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锋。被告薛成福。被告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兴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薛成福、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 记员  诸智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