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付某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某某,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