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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钢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孟兆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芬,徐西非,徐芹杨,鲍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389号申请人孟兆芬。被执行人徐西非。被执行人徐芹杨。被执行人鲍吉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的(2010)钢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芬与被执行人徐西非、徐芹杨、鲍吉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划拨了被执行人鲍吉花所有财产数额103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额偿还了等额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钢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吕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