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商初字第20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厦门易安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领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易安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金领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528号 原告厦门易安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D6幢4-5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7604554-8。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葛芬纬,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领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75号2栋2405室。 法定代表人金上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易安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领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33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厦门易安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3340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金领航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原告厦门易安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533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