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法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特利来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源海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特利来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靖边县源海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特利来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耿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刚,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靖边县源海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法定代表人袁海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特利来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源海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230000元货款,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究被执行人的偿还责任,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执行和解协议,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鄂中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贺宇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