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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欢诉被告陕西省财政厅要求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欢,陕西省财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张欢。委托代理人张卢田。委托代理人蔡治。被告陕西省财政厅。原告张欢诉被告陕西省财政厅要求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耿卫星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