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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乔某,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安广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