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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强兰刚与被上诉人高俊义、索光伟及第三人庆城县白马铺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兰刚,高俊义,索光伟,庆城县白马铺乡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兰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俊义。委托代理人蔡永青,甘肃陇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光伟。第三人庆城县白马铺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方智,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景波,庆城县白马铺乡司法所所长。上诉人强兰刚因与被上诉人高俊义、索光伟及第三人庆城县白马铺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1)庆民初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限,上诉人强兰刚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强兰刚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强兰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强兰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