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靳翠梅与孙国明、曹彦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靳翠梅,武安市馆陶乡渠沟村17号。被告孙国明,武安市武安镇中心路中心市场聚和巷5号。被告曹彦文。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翠梅诉被告孙国明、曹彦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翠梅因案件管辖权问题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翠梅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侯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