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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靳翠梅与孙国明、曹彦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靳翠梅,武安市馆陶乡渠沟村17号。被告孙国明,武安市武安镇中心路中心市场聚和巷5号。被告曹彦文。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翠梅诉被告孙国明、曹彦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翠梅因案件管辖权问题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翠梅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侯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