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王宏亮,男。被告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综合商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智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与被告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亮于2012年5月8日以其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周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