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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冯永珍与徐世洪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207号执行申请人冯永珍,女。被执行人徐世洪,男。冯永珍与徐世洪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永珍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2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07号执行案件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