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宜宾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袁来均与陈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来均,陈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42号原告袁来均。被告陈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来均与被告陈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袁来均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陈介的川QU***号车辆。原告袁来均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来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陈介的川QU***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有柱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