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袁来均与陈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来均,陈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42号原告袁来均。被告陈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来均与被告陈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袁来均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陈介的川QU***号车辆。原告袁来均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来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陈介的川QU***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有柱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