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武乡县故城镇人,农民。被告马某,男,汉族,现年44岁,武乡县故城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我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交纳,也未向我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 锐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姚桌征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杜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