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武乡县故城镇人,农民。被告马某,男,汉族,现年44岁,武乡县故城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我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交纳,也未向我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 锐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姚桌征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杜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