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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行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贾丙术与霍邱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丙术,霍邱县房地产管理局,未科书,魏应章,刘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六行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贾丙术。委托代理人:杨凌峰,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庆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其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登贵,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未科书。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魏应章。一审第三人:刘向明。一审原告贾丙术因诉被告霍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霍邱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1)霍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丙术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凌峰,被上诉人霍邱县房管局的法定代表人王庆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其明、杨登贵,一审第三人未科书的委托代理人袁瑞松,一审第三人魏应章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刘向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贾丙术提出纠纷已协调解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贾丙术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丙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丙术负担。审 判 长  鲍 杰审 判 员  颜 凯代理审判员  张西湖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