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青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泳臣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贞、被告泳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原告为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图像资料,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原告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权和未经授权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措施。被告泳臣公司未经任何许可及授权,即在2010年3月24日的《南国早报》广告中使用了Getty公司图像素材的一张图片,该图片在原告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的编号为DV117038,图片内容为金。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的规定,Getty公司所有的图像素材受到《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保护,同时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且侵权范围大、影响广,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被告均拒绝与原告协商。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律师费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泳臣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使用的作品并不是来源于原告网站,被告没有侵权。被告在2010年3月24日《南国早报》的广告中使用的广告图像是委托广西琅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域公司)创作的,据琅域公司《创意元素说明》可知,广告图像上的那块“金”元素是从《中国2008-2009优秀房地产年鉴》通用图库第243页文件名为(1318.psd】的PSD的分层的素材中取材的,图库亦说明图片可以许可使用,因此,被告没有侵害原告所指作品的著作权;2、原告不是“金”图片的原创者,其没有提供该图片作者给予原告在网站发布作品的授权说明。手捧金块的图片的那块“金”的素材不仅在市场上大量发行的《2008-2009优秀房地产年鉴》上有,而且还在房地产海报模板-房地产广告-PSD广告设计模板-PSD素材-红动网吧-设计素材中国网以及昵图网上的图库中都有。说明该“金”块已经作为通用的广告设计模板被随意放置在不同的图像中作宣传。原告没有“金”图片作者给予其发布图像的证明,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图像中的那块“金”是其原创并独自享有该图片著作权。综上,被告在《南国早报》“南宁财富国际广场”的广告图片中使用的那块“金”素材,是琅域公司所购买的广告创作图库的通用图片模板,被告支付了琅域公司相应的创作费用后就享有该广告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原告是否获得Getty公司的授权,其在本案中是否有诉权;2、被告是否使用了涉案图片,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3、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律师费1000元是否合理有据。原告华盖公司就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3、工商《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CN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对“Gettyimages.cn”网站、域名享有合法权利;5、《北京奥组委证书》,证明原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及影响力;6、(2010)经方圆内经证字第19724号公证书,证明Getty公司在美国合法注册;7、(2010)经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过Getty公司的授权,有权对附件A中所列的图片行使著作权等相关权利,有权在中国以自己名义起诉;8、(2011)大中证经字607号公证书,证明在原告网站涉案图片的编号为Dv117038,名称是“金”;9、《南国早报》,证明报纸广告上的金块图片与涉案图片一致,被告已构成侵权的事实;10、《图片许可使用合同》,证明正常图片的合理使用价格是每张9000元;11、《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维权所支出的费用。被告泳臣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5-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5的关联性有异议,其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8的证明力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金块”的图案享有著作权,对证据9的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对证据10、11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侵权,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被告对证据1-3、5-、1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的认证如下:证据1-3是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可以证实原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5所证实的Getty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6-8三份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依据,证据9《南国早报》广告画面上的“金”块图案与涉案图片是否相同,是否能证明被告侵权,本院将综合其他证据在本院认为中阐述;证据10合同许可使用的图片不是涉案图片,该合同与本案无关;证据11可以证实原告为本案聘请了律师;证据4《CN域名注册证书》虽系影印件,但结合证据8,可以证实域名gettyimages.cn已由原告注册,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泳臣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书,证明被告用于广告宣传的图片是被告委托琅域公司的创作;2、创意元素说明函,证明被告广告图片上的那块“金”图案不是使用原告网站上的图片;3、房地产年鉴,证明被告图片的创意来源于大量发行的通用的房地产广告图库资料;4、“金”块的图库图片,证明金块图案在昵图网、中国红动网等网站上都有,说明金块的图片是一个通用的广告创意模板。原告对被告泳臣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说明琅域公司对涉案金块图片具有著作权;对证据3证明力有异议,不能证明美国新时代数码图片有限公司具有著作权;证据4的图片打印件没有经过公证,无法核实,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被告泳臣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被告提供了证据1-3的原件,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使用“金”块图案来源的依据;证据4的图片为打印件,被告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合确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系美国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2008年6月9日,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签署一份《确认授权书》,确认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2、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上述附件A所列品牌包括stockbyte等。该《确认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2011年8月18日,经原告申请,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对Getty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处为此出具的公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从Getty公司的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可以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n,该网站可以展示Getty公司的图片。在该页面查到编号为DV117038的图片,其上有“gettyimages®;”的水印,品牌为stockbyte,标题为Nuggetofgoldinminerspan,版权所有时间为1995-2011年,该图片的画面为一双手拿着一个圆盘,圆盘中部为沙子,边缘为一块“金”。该网站版权申明称:Getty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网站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制作并颁发了《CN域名注册证书》,其上载明域名gettyimages.cn已由原告注册并已在CNNIC域名数据库中记录,注册时间为2005年8月,持有人为原告。2010年3月24日出版的《南国早报》第7版整版为“财富国际广场”房产的广告,该广告的中上部的图案是一双张开的手中间护着一块“金”,广告下面注明:开发商泳臣公司,整体推广琅域公司。另查明,2009年9月1日,被告泳臣公司与琅域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琅域公司为被告泳臣公司开发的“财富国际广场”的销售广告推广代理商。琅域公司出具“财富金块创意元素说明”称:“财富国际广场”广告图片上的“金”块源自其购买的《中国优秀房地产年鉴2008-2009》中的通用图库。《中国优秀房地产年鉴2008-2009》是一本地产广告画册,版权人为美国新时代数码图片有限公司,书号条形码为ISBN7-80007-366-8,该书封底注明该书的每张作品均采用PSD分层格式,300dpi高分辨率,CMYK印刷模式,所有文字、图层、颜色均可随意更改,随心所欲,顺手拈来,广泛用于企业策划、房产广告、海报招贴、样本画册。该书的第243页文件名为(1318.psd】的图片为一双手捧着一块“金”,该“金”块与被告广告图片上的“金”块,形状、色彩相同,这两块“金”与编号为DV117038的涉案图片圆盘中“金”块,形态基本相同,但色彩及亮度有差异。本院认为:一、关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原告是否获得Getty公司的授权,其在本案中是否有诉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图片上有“gettyimages®;”的水印,亦即Getty公司的署名,涉案图片的发布网站做出的版权申明称Getty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并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公司享有编号为DV117038的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根据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上载明的内容,原告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像,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就涉案图片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被告是否使用了涉案图片,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的问题被告广告的图片与涉案图片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被告是否使用了涉案图片的关键。本案中,涉案图片的画面为一双手拿着一个圆盘,圆盘边缘有一块“金”,被告的广告图片的图案画面是一双张开的手中间护着一块“金”,两图片的构图、布局、主题完全不同,即两幅图片在整体画面上不相同也不相似;两幅图片只有画面中“金”块形态基本相同,但“金”块在画面中所占的比例有差别,“金”块在原告图片的画面只占5%,形状较小,而被告的“金”块占据画面的50%,形状较大,“金”块色彩及亮度与原告的有差异。被告称广告图片的“金”块来源于为其设计制作广告的琅域公司购买的《中国优秀房地产年鉴2008-2009》画册的(1318.psd】图片,经比对,相对涉案图片的“金”块,被告广告图片的“金”块,与(1318.psd】图片“金”块,形态,色彩及亮度更加相似;画册是有书号的正版图书,该书封底注明该书的每张作品均采用PSD分层格式,所有文字、图层、颜色均可随心所欲的用于企业策划、房产广告等,说明画册的著作权人许可购买者随意使用画册图片用于房产广告;因此,被告在广告中使用该画册的图片有合法授权,被告提出广告图片的“金”块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广告图片上的“金”块来源于《中国优秀房地产年鉴2008-2009》画册的(1318.psd】图片,而不是来源于原告的涉案图片,故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律师费1000元是否合理有据的问题如前所述,被告广告的图片与涉案图片整体画面不相同,对于局部画面形态相同的“金”块图案,被告提供了合法来源,被告广告图片上的“金”块不是来源于原告的涉案图片,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制作者、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授权的,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已证明其广告图片使用的“金”块图案有合法来源,故其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明明代理审判员 谢 萍代理审判员 黄秋燕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