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与马章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马章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56号原告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鸿宾,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章起。本院审理原告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诉被告马章起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章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邯郸市出口贸易服务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书艳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沈庆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