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宗民与衣安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民,衣安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99号原告李宗民,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衣安石,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民与被告衣安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民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李宗民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