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英俊与被执行人王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俊,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英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英俊与被执行人王强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2月16日被执行人王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英俊执行款4000元;余款8000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200元,合计9255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履行期届至,被执行人王强未予履行,此后,经申请执行人催要,仅付2000元。后李英俊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此,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王强在吉林市丰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拆迁过度补偿款8000元,予以冻结,并将其账户存款3000元划拨至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英俊,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