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林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85号原告陈林,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林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季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