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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小华诉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华,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赵小华委托代理人陶子丕被告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云飞委托代理人李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华诉被告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华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和解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小华承担。审 判 长  赵立克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人民陪审员  冯华剑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