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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字第0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欧元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元喜,陈德侠,孙芳,欧开锐,曹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字第000148号申请执行人:欧元喜,男,194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陈德侠,女,194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孙芳,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欧开锐,男,2003年1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曹素珍,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五河县。欧元喜等人与曹素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五民一重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重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灿文审判员  朱秀军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