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恭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蒲娟娟与王金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10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8日,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多次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