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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恭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蒲娟娟与王金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10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8日,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多次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 李 雪 百度搜索“”